教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通知公告|教学信息|教学管理|实践教学|语言文字|规章制度|下载中心|办事指南

 
请输入搜索信息:
  当前位置:文章正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04-28 16:16   审核人: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的精神,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修订完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之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新生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保留入学资格流程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流程必须为学生本人或家长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后并经教务处核准,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一年,不具有学籍 。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如休学、保留学籍、未经批准复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各学院于开学第二周内统计学生注册情况,并将学生注册情况统计表和因故暂缓注册、未注册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并标注原因。教务处汇总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无故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学制与修学年限

第八条  高中起点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阶段标准学制为2年。以标准学制为依据,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延长时间为标准学制基础上不超过2年。

标准学制期满,未完成教学计划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教务处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仍执行原专业和原年级教学计划。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结束学习,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

延长修业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内。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毕业证书上均填写标准学制,学习年限据实填写。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的评定与记载采用百分制。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具体比例及构成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由开课教研室讨论确定,并报所属学院批准,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3.抄袭他人作业(含实验报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第十二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提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课程,随补考一并安排考试。

申请缓考的学生,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临时急病者持校卫生室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要求缓考的学生,本次考试机会视为自愿放弃。缓考不及格或缺考的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于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按平时成绩、期末考成绩计算总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原始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字后和试卷一并交课程所在学院保存。

试卷保存期限不低于6年。

第十四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经录入教务系统,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需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向学院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签章后,由教务处批准更改成绩。成绩更改申请表教务处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及以上者按及格记入学籍档案(标注补考)。补考成绩不覆盖原有成绩。补考不及格者,通过自行重修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修学年限或按结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标准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实习支教、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酌情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凡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以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最短学习年限为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按照“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考勤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依照“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业警示与警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累积达到12学分以上(含 12 学分)未满 24 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累积达到 24 学分以上(含24学分)未满32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 32 学分以上的,由教务处下达重修(退学)通知书。 接到重修(退学)通知书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留级重修试读申请或退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留级重修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不同意留级重修或申请退学的,办理退学手续。

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阶段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转专业。高中起点普通专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专科学生转专业需修满一学期,只能第一学期末申请。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符合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的转专业政策,经学校同意履行相关程序后,转专业可放宽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后者;

(三)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者;

(四)经考核品德鉴定或课程有不合格者;

(五)高考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省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线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七)非师范类不得转入师范类;

(八)不得跨文与理、艺术体育与普通、特殊与普通及专业大类转专业;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申报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每学年1月份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二)转专业的学生须向所属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所属学院学院院长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汇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研究通过的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研究不通过的通知学生本人。研究结果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省教育厅批准后,教务处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学生持教务处通知书于两天内到指定专业报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阶段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转学。高中起点普通专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的某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省)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五)应予留级重修、受处分、退学者;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出。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申请内容包括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详细证明材料等,经学院、教务处审查学校审核同意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的商请转学函。

(二)学生转入。学校对拟转入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的专业名词,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接收函请示省教育厅,附齐全的转学材料。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三至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一次核准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应征入伍者除外),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本人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向休学学生开具休学证明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与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周向所属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时,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性质相近的适当专业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联系拒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因病经学院动员坚持不休学,但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经过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累计两次受到退学警示者;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活动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取消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或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可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四)凡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自愿退学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报告单》,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和病愈复学者还需持校医院证明),学工处、教务处审核、校长审批。

取消学籍的、符合退学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的、开除学籍的,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应在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自动离校或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毕业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体育锻炼、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修学年限一年。不申请延长休学年限的,按结业论处,发给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每年5月初和12月初向所在学院提交补考、换证等有关申请);结业证换毕业证的学生,不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课程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生变更学籍信息手续,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填写高等学校在校生信息修改申请表,说明理由。

(二)提供如下材料给班主任

1、学生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声明(手写声明),一份;

2、高考所在地招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名错误)或地方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户籍错误,用山东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居民身份证编号更正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户籍卡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户籍证明信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5、高考准考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6、根据原件打印的考生电子档案,一份;

7、中学档案,如高中毕业生登记表等,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三)班主任核实所提交材料,学院审核后将材料及申请表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

2017年8月21日

关闭窗口

教学信息  

 

· 教务处组织召开“星级党支部评定”... 2020/11/11
· 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 2019/12/05
· 教务处召开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2019/11/18
· 教务处全体党员听取廉政教育专题报告会 2019/11/15
· 新学期教务处部署学校工作要点学习会 2019/03/11
实践教学  

 

· 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 2018/06/05
·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的教... 2017/05/16
·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毕业实习... 2017/05/16
·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实习... 2017/05/16

Copyright © 2017 - 2018 教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