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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2017-05-09 12:38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报到、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来函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且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学生未报到注册者,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诸如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各学院须于开学一周内向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上报注册情况。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的评定与记载采用百分制。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30%。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补修补做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一条因临时急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申请缓考的学生,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临时急病者持校卫生所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从严控制。

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学期初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学生证参加考试。

对缓考学生,本次考试机会视为自动放弃。缓考不及格或缺考的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补考课程的成绩考核合格后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得覆盖原有成绩。

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不及格,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考试违纪的可按《济南幼儿师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弊的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习警示、退学警示

第十四条学习警示

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40%的不及格,予以学期学习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五条第二次受到学习警示,作退学警示处理:

第十六条凡受到退学警示者应编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属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性质相近的适当专业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果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因病经学院动员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八)累计两次受到退学警示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的学生或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可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凡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籍异动报告单,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和病愈复学者还需持校医院证明)。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由学工处、教务处审批,退学由学工处、教务处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应在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自动离校或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纪律、考勤

第二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住校学生不得擅自外宿。

第三十条学生进入教学场所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教学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的公益劳动、实习、社会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制度,劳动安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至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至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至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至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节以上者,开除学籍。(每天上六节课,晚自习2节,早操、早读各1节)

第三十三条学生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三天以上到一周(含一周),填写请假单,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一周,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送学工处审批并备案。班主任保存请假记录单存根,同时发给学生准假通知。学生持通知找班级考勤员登记后方可离校。返校应立即找班主任销假,班主任负责在该生的请假记录存根上填写销假时间或未能销假的原因并签字备案。超过批准期限或返校后未及时销假,按旷课处理。请假记录存根做为班级档案保存。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三天以上需附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学生外出实习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生奖励工作按照《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奖励条例》办理。

第三十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处分按照《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体育锻炼、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年度预计毕业生名单中因成绩原因在毕业离校前仍达不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范围内,可以申请随下一届学生审核毕业生资格并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否则,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并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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