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2-08-3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参照执行。

新生报到后,在未取得学籍的3个月复查期间,违反本条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一)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主动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配合学校查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根据违纪情节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款)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共同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等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九)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第九条  在校期间,曾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再次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曾受过一次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受二次违纪处分者,再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分别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含记过处分),该学年度不得参加评优及奖学金评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及相关学年度不得参加评优及奖学金评选。

(二)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且已获国家助学贷款者,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助学贷款。

第三章  分则

第十一条  危害社会或学校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内策划、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组织或参加非法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四)张贴、投递、散发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擅自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处罚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多次作案,屡教不改,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移交司法机关处置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者,除应退回全部财物外,学校根据司法机关鉴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他情节较轻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一)多次作案,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行为者提供帮助或事发后进行包庇,隐匿非法财物,以共同违纪论。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及先动手打人者

1.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并出示凶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知情人拒绝作证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持械伤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而受处分,又重犯打架斗殴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反映情况,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减轻一级处理。

(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或带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点蜡烛、酒精炉,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焚烧纸张等易燃品,或乱扔、砸东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禁止在宿舍内抽烟、饮酒。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并写出检查,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二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三次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累计四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无故不在学校住宿者,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三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引起失火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携带或存放管制刀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学校代为保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胁、恐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赌博及制作、传播、复制、反动、色情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公序良俗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已取得合法婚姻的学生(含休学学生),按有关规定到学校医务室报备,对违反《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含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每天8学时,含晚自习2学时)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中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即属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3.未将通讯工具或有储存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且放在指定位置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稿纸的;

5.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6.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或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议论的;

7.将试卷、答卷带离考场的;

8.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地点的;

对有上述1-6项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有上述7-8项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有上述8项违纪行为中的两项以上或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即属考试作弊:

1.抄袭本人夹带材料(将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放置在桌面、手上或展示在身上即可视为抄袭);

2.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3.将答案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他人拿自己的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出示答案给他人抄袭或核对;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6.考试时因特殊原因虽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9.用贿赂或威胁手段要求教师提高分数或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的;

对有上述第1-9款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有上述第10款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盗窃他人帐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组成;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工处、教务处、安保处等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

(三)给予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四)所有处分决定由处分做出部门商学工处并归档学工处。开除学籍处分送达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查证、审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二)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协调处理。

(三)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应将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本人,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指派专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听取陈述和申辩之后,记录人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归入处分材料。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的回执送有关职能部门保存。

(六)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七)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按以下要求处理:

1.对于学生违纪:监考人员要将违纪学生的姓名、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情形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并在考生试卷上注明“违纪”,同时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2.对于学生作弊: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其试卷及相关作弊材料,在该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由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名(考生拒绝交出作弊材料或拒绝签名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写出文字说明,并签名);责令作弊考生离开考场。

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立即将违纪或作弊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核实违纪考生情况,并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处理。

(八)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有关职能部门、安保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有关职能部门、安保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有关职能部门,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

(九)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同时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有关职能部门有权要求学院重新审议,或由有关职能部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学院应认真及时执行。

(十)在特殊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或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所有材料由有关职能部门存档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四)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作出鉴定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按期终止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九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留校察看,一般延长半年至一年;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及校内有关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对于不认真执行本条例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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