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科研、引进人才费用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审查、立项、实施和考核。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于每年10月1日前向财务处递交下年度项目申请书。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编入年度预算,做为预算执行依据,项目申报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年内确需新增项目、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大型维修和数额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送财务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纪委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设专人对专项资金借款、报销签字审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务工作领导小组与学校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部门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审计的项目必须提供审计报告。当年未完工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