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对外收费,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正式票据。学生学费、住宿费、资产处置收入、捐赠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利息收入等应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学费及住宿费必须一生一单,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及国库;其他代收、暂收费用等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应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学校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并附明细清单,要求业务内容、金额真实准确,不得要求变更商品名和金额。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处应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或更换。
四、在开具发票时,要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如票据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具,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
五、任何部门不得传借、转让、代开发票;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违规使用票据。
六、财务处要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填错、作废及剩余空白的票据,应将各联保存完整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检验,不得私自销毁。财政票据的存根联应按票据号码顺序装订保存,不得缺号。
七、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10年或30年,保存期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销毁。
八、与上级检查工作和统计报表有关的票据,各处室及学院要在签字报销前复印并存档。
九、对因违反本规定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