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8 浏览量: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会计法规,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负责学校年度预算、决算编制、统计工作,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负责教育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支收和管理,负责教育事业经费拨款以及其他专项经费拨款的申报。

四、负责教育事业经费及其它各项经费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工作,监督各项资金的合法使用,定期清查账目、核对资产,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编报各类报表。

五、协助资产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库存物资进行核算与管理,定期核对账目,做好实物资产的盘查、核对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工作。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按要求编制报表和年度决算。

七、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按要求编制各类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按时编制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八、负责做好学校教育收费和票证的管理工作,按时做好物价申报和年审工作。

九、负责全校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继续教育以及资格年审;负责全校财会资料的立卷、归档以及销毁工作。

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经费审批、报销规定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报销审批流程,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使用原则

(一)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原则。

(二)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开支、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学校各项经费支出遵循先申请报批、后经费报销的原则

二、经费审批流程

处室或学院负责人填写《经费审批单》,分管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校长审批→校长批准。

三、经费报销流程

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处室或学院负责人签字→会计人员审核报销单据并盖章→财务处长签字→分管财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

四、注意事项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日期、单位名称、业务具体内容、金额大小写、所购公物的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签章。

2.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

3.各种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正规票据。无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加盖监制章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严禁使用白条;当年取得的报销凭证(以报销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办理报销,特殊情况可顺延。

4.购买办公用品等物品、办理印刷等业务使用定额发票(只有盖国税局章的可以),必须附列一张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购物明细单,注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所有购进的物品必须由经办人签字、校产管理人员严格验收并签字。

5.自制原始凭证,如使用列表付款的支出,包括外聘教师讲课费、季节性临时用工工资、劳务费、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补贴、奖助学金等,领款单位须加盖本处室或学院公章,并按规定流程报销。签收栏应由领款人签名。

6.使用外文单据报销的,须先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

7.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并附有部门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领导签字的说明文件。

(二)差旅费

教职工要出差及参加培训、会议,处室(学院)持通知(文件)填写审批单,分管领导签批,校长批准,方可进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报销时执行济南市有关规定,按照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三)人员经费发放

发放各类津贴、补助,支付去世人员抚恤费、丧葬费等,均应以组织人事处制作并审核盖章、校长审批后的表单为依据。

(四)修缮、装饰工程

报销学校的修缮、装饰工程费用,额度在一万元以上,由校外审计部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予以付款。基建财务另行规定。

(五)固定资产购置

购置大宗图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总务处根据预算,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经办人持购货票据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由校产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并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办公家具等)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教学设备)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

(六)报销时间

现金报销需要提前一天报额度,支票报销在每月25日前。为便于会计周末结账,除特殊情况外,周五下午停止现金及支票报销业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

票据管理规定

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对外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必须向付款方开具财务使用的票据。

2.学校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支付款项,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处应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或更换。

4.在开具发票时,要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任何部门不得传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6.财务处要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空白发票要存入保险柜内。

7.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15年,保存期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销毁。

8.与上级检查工作和统计报表有关的票据,各处室及学院要在签字报销前复印并存档。

9.对因违反本规定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

学校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操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我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我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遵循原则

第三条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四条 进行学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建立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要有效分离,权责对等,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 进行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管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各部门间沟通协调要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相结合;要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决算编报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收入要实现归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及票据,发生支出事项时要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概算投资,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领导层面内部控制

第六条 学校要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财务处全力以赴配合工作,认真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其他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在内部控制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七条 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要主动与监督、监察相分离,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或办公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第五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条 学校的预算编制要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数据准确,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一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要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三条 对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符合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 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我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规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差旅费(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优良传统,根据济南市委、市政府《济南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短期培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处室、学院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学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短期培训)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按照规定,符合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短期培训)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国内出差(短期培训)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短期培训)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局级人员出差可以住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根据出差住宿实际情况,原则上住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短期培训)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短期培训)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内出差(短期培训)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短期培训)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短期培训)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出差(短期培训)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学校承担,不得由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短期培训)人员返校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校长对教职工因公出差(短期培训)的审批负责,财务副校长对教职工因公出差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处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监察室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出差(短期培训)人员不得在出差(短期培训)期间进行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产生的费用,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培训超过5天(不含5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80%补助;超过7天(不含7天),按60%补助,超过10天(不含10天),按30%补助,超过15天(不含15天)不再补助。

此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9月1日

编号: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

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报告书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部 门: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申 报 日 期: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财务处制

说 明

1.按照济南市《大额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大额专项资金项目,均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填制此表。此表一式三份,财务处、纪委和项目实施部门各留存一份。

2.本表是进行项目预(决)算、支付项目款项、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应认真组织填写。

3.“项目名称”应按规范用语表述,如“…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

4.大型项目应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编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5.预算批复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填制《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报财务处审批。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学校总务处组织实施招标。

6、学校对大额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项管理,相关部门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财务处

2015年9月1日

一、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二、项目实现的预期目标及效益

三、项目支出预算

四、分管领导意见

五、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

六、财务处意见

七、财务副校长意见

八、校长意见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数额,根据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库〔2009〕5号)、《济南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济财库[2009]6号)和《关于实施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济财库[2012]16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即日起,我校教职工在执行公务时,金额在200元以上的且在公务卡结算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结算必要性

第二条 在公共消费领域引进公务卡结算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支付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财政授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单位现金管理成本,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现象,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

第三条 经费审批:各项公务支出应坚持先经费审批后经费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规定。

第四条 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和消费交易凭条,且交易凭条和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保持一致,否则财务不予支付。

第五条 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经费审批单、合规的报销凭证(发票)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第六条 报销还款:学校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可以现金结算。

第八条 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第九条 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 特别说明

第十条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申请人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并签字,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经学校财务处签字批准。否则,财务不予报销支付。

POS机的小票与发票信息(开票单位等)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

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为贯彻《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精神,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家长”的原则,按照省市教育收费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三类。

批准招收的普通本、专科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一)学费 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所有收费标准执行济南市物价局的管理规定。

(二)住宿费 为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三)教材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外,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普通本、专科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的学生等收取教材费。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济南市教育局提出,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教育局提出,报济南市物价局、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此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按照本规定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在每年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

收费管理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学校纪委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立即向学校党委汇报,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014年9月1日

欠、退费管理规定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工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缴、退费手续。

一、情况通报

学生报到入学后,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将学生收费信息和缴费、欠费明细通报给各学院,以便各学院掌握学生缴费、欠费情况,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试读的,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证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学费的补交、退还、调整等相关手续,以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二、欠费处理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包括新生和在校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务处、相关学院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二)财务处扣发生活等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三)图书馆暂缓办理图书借阅证。

(四)学校及学院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优评选资格。

(五)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暂缓发放(发送)其毕业证书、学生档案、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三、退费金额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退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退学费和住宿费。”

四、责任要求

由于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学院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学院院长为本单位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

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工资和酬金中扣缴所欠款项。

2014年9月1日

专家费支付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规范专家费的支付范围、标准和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费支付范围

(一)学校各部门、学院在组织评审、报告、讲座、咨询等业务活动中聘请校外或校内专家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标准支付一定的酬金。

(二)学校各部门、学院的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能参加以上业务活动作为专家不支付专家费。

(三)因管理工作需要,学校下文成立的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参加咨询、论证或评审,不支付专家费。

(四)本校党政领导作为专家不支付专家费。

第二条 专家费支付的项目范围

(一)上级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支出专家费的项目,可按照规定支付专家费。

(二)学校预算中,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可以支出专家费并在学校批准的预算中明确包含专家费支出内容的项目,可支付专家费。

(三)科研经费项目可支付专家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家费支付标准

(一)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标准。

(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1000-1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500-8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2.外请全国著名专家或杰出人才,来校作学术报告或讲学,可按3000元-5000/人/天标准执行。

3.特殊情况如需超过上述标准支付专家费,主办部门事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校长批准。

第四条 专家费支付程序

第一、活动组织部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专家的有关情况、参加活动的主要内容、参加时间、拟支付的专家费标准及金额。

第二、请校长签批,然后填写《专家费发放表》,由专家本人在收款人处签字(如有必须匿名的特殊情况可由代办人代签),同时,提供专家银行账号。

第三、将专家银行账号制成excl电子版报表,按照常规财务报销手续,凭《专家费发放表》到财务处办理支出手续。

第五条 专家费费税

支付专家费时,学校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9月1日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科研、引进人才费用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审查、立项、实施和考核。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于每年10月1日前向财务处递交下年度项目申请书。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编入年度预算,做为预算执行依据,项目申报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负责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年内确需新增项目、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大型维修和数额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送财务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财务、纪委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处设专人对专项资金借款、报销签字审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务工作领导小组与学校领导。

第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部门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审计的项目必须提供审计报告。当年未完工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标准格式见《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项目申请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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