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管理,规范外事接待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党政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根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情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按照接待方案具体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根据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一)外事礼品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需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志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三)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及时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一)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加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及时撰写来访交流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传部进行宣传,同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不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内。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三条 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规划和统筹管理,承办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我校各学院应积极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但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人员从事合作办学。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国(境)内外中介机构商洽合作办学事宜。承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须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检查,应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交相关检查、评估材料。
第六条 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学校主管部门为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七条 各学院应在党政办公室的指导下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在正式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之前,应判明和引导对方的合作动机,对其背景、资质、意图、合作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以各种方式(学术交流、学者互访、学生交换等)在拟办专业领域进行深度交流,为开展合作办学打下良好基础。
第八条 在与外方外国教育机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相关学院应向党政办公室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党政办公室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相关学院、教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由申办项目学院根据项目管理委员会商议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亦可签署正式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未经法人代表授权者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党政办公室指导相关学院和教务处准备下列申请材料:
(二)可行性报告(合作双方概况,着重说明合作办学的条件及必要性、可行性);
(四)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汇总有关资料、撰写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或9月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宏观监督与管理,承办项目的学院具体实施。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及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4.负责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5.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学年结束前完成对各中外合作项目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招生人数、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跟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
6.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具体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
2.参与并协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中的有关工作,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指示,做好各项材料准备工作;
4.协助教务处做好项目教学计划、大纲、人才培养方案、成绩认定、学分设置等工作;
6.在党政办公室的指导下,协调办理学生出国手续及相关工作;
7.协助财务部门制定报上级政府部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财务报表;
8.每学年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学历授予等工作。
4.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根据学校部门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如果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专业水平、语言水平、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或项目学生因在国外阶段成绩不达标被退回者,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相关细则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向我校缴纳的学费等各项费用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纳入学校的大财务(即在学校财务处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项目每年度的财务预算和决算,需经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学校对项目经费进行适当划拨。经费划拨标准以及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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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随着学校的外事工作不断发展,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济南市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二)外事无小事: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四)外事授权有限: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条 外事工作计划的制定:根据学校需要,由校方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物色,提供候选人材料,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人选。
第五条 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聘请外籍教师;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为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外教提供在华日常服务。
第六条 外事工作的备案报告:每年年终须向校长办公会议递交外事工作的年度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聘请外教自查报告。
第七条 外事信息沟通机制:与外国专家局、公安局、教育局、外侨办等上级政府部门建立长效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及时掌握外籍人员在济工作、生活信息。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专人专办原则,将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外国专家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指示果断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汇报。
(一)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三)严守国家机密,对自己的工作要保密,以防与外教或其他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外的事务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外教的管理,要从教学、生活、人事、娱乐等方面着手,做到宽严得当,充分沟通,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六)对外教的聘用,要明任务、严要求、勤指导,要按需聘请,宁缺勿滥。
(七)凡事以外教的安全为前提办理,保证其在华的权益不受侵犯。
(八)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九)外事人员应穿戴整洁、妆扮适宜。男士不留长发、不烫发、不染非黑色头发、不蓄须;女士不化浓妆,不穿超短裙。
(十)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外事人员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并通过省外侨办办理来华签证通知函表。
(二)由外国专家本人携带有效护照、来华工作许可、签证通知函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三)外国专家持职业(Z)签证入境十五日内,外事人员应通过省外国专家局为其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四)外国专家来华证件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随行家属等)如有变更,外事人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外国专家局,外侨办办理变更手续。
(五)外国专家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在济的外国专家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
(六)外国专家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因特殊原因离职,外事人员应及时为其注销《外国专家证》并办理居留许可和签证的后续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制度将依据国家外事工作现行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