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加强我校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依法治校能力,规范办事程序,加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各学院、部门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为保证把校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由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以下日常工作: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内部各处室、部门和学院成立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五)受理、答复学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党政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学院,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各部门、学院应明确其他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
第九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学校另行制定《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予以规定。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的,可向党政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主动公开的理由。党政办公室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学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予以公布和更新。
第十二条 学校将校内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职能部门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供免费查阅。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对于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各项决策事项,学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严格按照“涉密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进行。各部门、学院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学院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酌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学院应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解密条件的信息,应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 对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查同意。党政办公室应在接到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公开信息,报送单位应在核准后48小时内予以公开。
(一)各部门、学院负责信息的初审工作,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及时予以公开。
(二)各部门、学院初审认为属于不应公开的信息,应报送党政办公室复审,党政办公室应在接到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复审认为属于应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在核准后48小时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教职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纪检和工会每年组织一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通报全校,组织部门把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并在学校网站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学校监察室、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