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规定和济南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务公开暨权利运行“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厅字[2012]4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以党章和其他党内现行法规为依据,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推进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广大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密切党群关系,不断提高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要始终面向基层,面向师生员工,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保证内容真实、程序公正、公开适时,从而尊重和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三)严格标准,科学规范。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断完善党务公开的制度体系,加强对党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使党务公开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型党组织的特点,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公开党内外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注重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统筹兼顾,改革创新。以实行党务公开为契机,统筹推进校务公开,真正实现权力运行阳光操作。把党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廉政风险防范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要确保党务公开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广泛凝聚全体师生员工的意愿和主张,不断促进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学校发展的积极性,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良好环境。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学校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依法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3.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公开竞聘的干部岗位、条件、要求和程序、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考核方案、考核等级等;
11.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包括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12.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包括学校党委关于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任期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涉及党员和师生利益的重要措施,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及进展情况;
13.中心组学习计划和落实情况;紧紧围绕我校中心工作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通过理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情况;制定学习制度情况;
15.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党员、师生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等。
1.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会议推荐、民主测评、谈话推荐及酝酿情况;
2.处级干部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中的民主测评、谈话评价情况;
1.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党支部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5.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党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7.干部完成年度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部门内部考核情况等;
党务公开的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文件、会议等形式公开;适宜在全校公开的,通过公示、公文、会议、校园网设立“党务校务公开”专栏、编发“党务校务信息”( 不定期)等形式公开;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以有利于党员、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1.提出和审批。学校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各党支部的党务公开,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公开。公开主体将审批或讨论决定后的公开事项,按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将经审批后的内容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公开;各党支部在部门网站或其它明显位置设立“党务公开栏”,让基层党支部、党员和群众随时都能查询到党内的相关信息。
3.意见反馈。各党务公开主体要落实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1.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2.定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一年、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3.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4.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的公开。适时公开必须在党务发生10日内、最长不超过20日进行公开。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的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党务公开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不作公开;只需党员干部了解的,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校公开。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内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通过实行党内通报制度,促进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党内通报的主体为学校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
第三条 党内通报的对象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党支部支委直至全体党员。
第四条 党内通报主要以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通过公开栏、网络等形式,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通报。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4.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5.学校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1.公开招聘、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对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调整、任免等情况;
2.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和换届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情况。
1.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及执行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以及学生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月内进行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有专门要求的决定和会议内容等,应按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和层次内进行通报。对有些不适宜立即公开的内容,应掌握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学校《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在每年年底前对本年度开展党内通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在本支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对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四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五条 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成立监督小组,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六条 通过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党总支、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满意度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笫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学校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校党委审议后,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等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公开工作未纳入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五)其他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校党委审议后,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二)对重大决定、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委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第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为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务公开工作有效、规范开展,制定本制度。
监督员要面向全校教职工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党员、党员干部、民主党派人士、工会及教职工代表等。
(一)政治上可靠,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较好的意见建议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
(三)公道正派,品行优良,坚持原则,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受聘期间如发现有不宜担任监督员的行为的,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监督员资格。
(一)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以及工作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广泛收集全校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三)监督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监督群众意见建设和要求的办理情况;
(四)学习和掌握党务公开工作的文件,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积极宣传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有关政策。
(三)收集到党员群众意见后,采取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及时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做好党务公开监督工作;
(六)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工作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般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的,可以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