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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济财资[2017]50号)、《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资【2017】50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在《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为学校所有并构成学校资产的房屋、基础设施、车辆、设备、仪器、家具、软件、图书等物质资产和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无形资产。
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
(一)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三)出售、出让是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决策工作。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总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资产处置提出申请或建议。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内部调配原则
对闲置或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本部门教学、工作需要的,由总务处根据资产配备的实际情况,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调配,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修旧利废原则
凡固定资产出现局部损坏,且维修费用尚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修复后继续使用。
(三)权限与程序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未经学校授权的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
(四)收支两条线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专门账户,按学校“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该项收入的支出方式与用途,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五)集中处置原则
资产处置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小组集中受理,由于我校现在校区多,又有附属幼儿园,地点不集中,特定每季度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报废申请。若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指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且经济上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指已达到或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指已停用一年以上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五)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八)其它情形的资产。指除上述情形外,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充分利用“济南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中小学资产管理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对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需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需报市教育局审批。
(三)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原值大于30万元的交通运输工具,单项账面价值大于20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上述三项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本单位参照上级相关规定中国有资产使用年限,结核本单位资产使用状况,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小组审批后,按规范的处置手续自行处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一般程序是申报、审批、评估、资产处理、调账。
(一)申报。资产使用(分管理)部门(也称部门管理员)填写并提交处置申请,写明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等信息,经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汇总到总管理员。
(二)本单位审批。总管理员将处置申请上报总务处负责人,同意后,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小组有关人员,去现场查看、清点、审核,填写申请意见,会同处置申请,交由学校负责人审批。审批后,资产管理员登录“山东省中小学教育资产管理系统”,形成《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并签字盖章。
(三)主管部门审批。将处置申请上交主管部门(市教育局财务处),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类别和数量,由2--3名固定资产处置鉴定小组成员到本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于超过主管部门权限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
(四)处置、调账。本单位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后,本单位财务部门和总管理员根据批复文件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会计凭证中注明处置的资产和处置批复文件的文号等,调整有关资产账目,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同时,按要求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减实物资产。待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再系统中审核通过后,该资产走完处置流程。
(五)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应根据有关环保和保密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处置。
(六)残值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非税收入专户,因资产处置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原则上从资产处置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越权处理者,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对处置财产进行赔偿。
第九条 在资产清产或盘查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失踪(包括私自转让、赠与、变卖,或私人匿留的)或缺少零部件,使用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找回,又不能说明失踪原因的,由个人按原价或学校认定的价格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仪器、设备类资产的损坏、丢失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人应对车辆进行强制性保险(包括防盗保险),发生涉险事件应积极争取赔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或丢失,超出赔付额之外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常规致使仪器、设备、家具损坏或损毁的,由责任人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全额或学校认定的额度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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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