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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年级实习支教退费管理规定
2021-09-28 09:40   审核人:

关于毕业年级实习支教退费管理规定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鲁发改成本〔2020〕1085 号《关于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和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关于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现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教育实习和支教活动退费做以下规定。

一、参加实习或支教活动必须是学校统一安排的(离校),时间在一学期或以上。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各种费用的。

三、在教育实习或支教等活动前,由本人亲自提出书面退费申请,且必须由家长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时,家长电话告知辅导员。

四、退费申请书辅导员收齐后交学院存档,学院将各班汇总的人数和金额再次汇总,然后交财务处,每学期集中统一退费。

五、学生外出参加教育实习或支教等活动,不足一学期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不予退费。

 

 

财务处

20219月1日

 

附件【关于毕业年级实习支教等活动退费管理规定2021.9.1.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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